离婚——离婚时只确定房屋份额之后可以起诉进行分割
原告诉称
赵某霖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涉案房屋现在不予分割,等待2022年8月1日之后再进行分割。
事实和理由:赵某霖与秦某洁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婚生女赵某露,该房现在主要由赵某霖的母亲照顾赵某露就近上学居住,不影响秦某洁居住。以前的民事判决书也是明确了赵某霖与秦某洁对于涉案房屋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并判令双方共同使用,当时的判决也是考虑了双方婚生女赵某露的上学情况,以及是唯一住房的因素,现赵某霖无力承担向秦某洁支付房屋折价款的能力,房屋无法过户,将来无法执行。赵某霖认为,一审判决的结果会影响双方婚内子女的成长和上学问题,赵某霖也同意等赵某露上大学后,再分割共有房屋,双方可以对此调解或以其他判决结果。
被告辩称
秦某洁辩称,第一,秦某洁同意一审判决,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希望二审法院维持;第二,不同意赵某霖的上诉请求。出卖房屋对双方孩子上学也不影响,赵某霖给秦某洁方房屋折价款之后,孩子可以归秦某洁抚养,秦某洁也可以在学校附近租房,让孩子正常上学。赵某霖已经再婚,为了让双方都能开启新的正常生活,赵某霖应该及时给付秦某洁房屋折价款,不要再拖延时间。
法院查明
秦某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一号房屋归赵某霖所有,赵某霖支付秦某洁位于一号房屋价值50%的折价款;2.请求判令赵某霖支付秦某洁一号房屋的占有使用费(每月3000元,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赵某霖支付完成50%房屋折价款止);3.诉讼费由赵某霖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秦某洁与赵某霖原系夫妻。2016年判决离婚:一、准予秦某洁和赵某霖离婚;……三、秦某洁与赵某霖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一号房屋之所有权由秦某洁和赵某霖各享受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位于一号房屋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由赵某霖每月直接偿还,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
诉争房屋登记在赵某霖名下,现房屋贷款已结清。本案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诉争房屋的价值为385万元。赵某霖表示同意房子归自己所有,但是不同意现在将房屋出售,用售房款支付对方折价款,也无经济能力向秦某洁支付折价款,故不同意现在分割共有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本案中,根据生效判决,诉争房屋由赵某霖与秦某洁按份共有,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秦某洁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诉争房屋。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诉争房屋归赵某霖所有,由赵某霖按照房屋总价385万元支付秦某洁50%的折价款。关于秦某洁请求的占有使用费,赵某霖作为按份共有权人有权使用诉争房屋,秦某洁称赵某霖侵犯其占有使用权利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故请求赵某霖支付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赵某霖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1.工资收入证明,证明赵某霖收入情况目前没有能力向秦某洁支付折价款;证据2.赵某露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涉案房屋对孩子上学、生活比较方便。秦某洁认为证据1、2不属于新证据,对证据1工资收入证明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赵某霖每月工资要高于所列的工资数额;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秦某洁认为涉案房屋出卖不影响孩子正常上学。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位于一号房屋归赵某霖所有,赵某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秦某洁折价款1925000元;二、驳回秦某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赵某霖与秦某洁对于案涉房屋形成按份共有,双方并未约定案涉房屋不得分割,故秦某洁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其诉讼主张于法有据。关于赵某霖所述分割案涉房屋可能对于子女生活教育造成影响的主张,法院认为,不动产共有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双方可以以变卖等方式分割案涉房屋,并以另行购买、租赁等方式保障子女生活状态,故对于赵某霖迟延分割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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