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张某诉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2-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31日下午,年仅4岁的张某在李某开办的幼儿园内被车撞伤,在医院治疗84天, 经司法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一处四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并存在部分护理依赖。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张某24万余元。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后,幼儿园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幼儿园为了招揽生源,提前就已经开始接收儿童入园。因事发在8月31日下午,家长没有在场,园方就以没有公安报警记录、没有事发现场证据、幼儿园没有开学等各种理由极力摆脱责任。法院通过对各种证据的归纳、整理,认定了张某是在幼儿园期间受伤的基本事实,在幼儿园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对园内幼儿受到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