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妻子可以主张返还赠与财产
发布日期:2022-04-14 作者:方燕律师
丈夫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妻子可以主张返还赠与财产
丈夫张某与妻子林某于2000年8月结婚。张某与第三者王某自2006年初认识,后双方发展成情侣关系并同居生活。2018年9月8日,第三者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及契税均由丈夫张某支付,房产登记在第三者王某名下。此后,丈夫张某为第三者王某归还房贷。妻子林某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者王某归还受赠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一方婚内与他人有婚外情并同居生活,期间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第三者,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还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并予以谴责。而第三者在明知他人的夫妻关系,与男方保持婚外情关系,破坏他人家庭和谐稳定,败坏社会风气,也应予以谴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丈夫张某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王某向妻子林某返还受赠的全部款项。
《丈夫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妻子可以主张返还赠与财产》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感谢您的配合!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男友隐婚,怀孕后发现真像......
- 离婚案:真的假不了!香港女子诉大陆男子
-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叶某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
- 人民法院案例库: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半年内又与他人生育出子女的,原配偶有权请求离婚损
- 夫妻一方借款行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
- 张女士委托李律师团队第一次起诉即成功离婚案例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