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公房变更承租人为对方还能否要回
原告诉称
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腾退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期间的使用费(按每月3000元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是原告工作单位分配的住房,原告系房屋的承租使用权人。1989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父亲齐某君结婚(双方均为再婚)。2007年4月4日,原告与齐某君办理离婚,房屋归原告居住使用。2008年初,齐某君以无房为由强行入住房屋,迫于齐某君的暴力威胁,原告不得已带女儿长期在外租房或暂时到娘家居住。2019年12月,齐某君因病死亡。2020年3月,原告得知被告在其父去世后将房屋占住,且不让原告入住。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齐某良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房子原来是我父亲单位分给我父亲的。原告骗我父亲假离婚,协议把房子改成原告的名字,等拆迁的时候,我父亲再要一套房子。我父亲生前因为变更承租人多次找过单位。
法院查明
赵某文与齐某君原系夫妻,双方均系再婚。齐某良系齐某君与前妻所生之子。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下称涉案房屋)系在赵某文与齐某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分公房。赵某文提交住房证,载明承租人为赵某文,未载明承租日期。赵某文陈述该房屋自始系由其承租。齐某良不认可,主张房屋最初承租人为齐某君,后变更到赵某文名下。赵某文主张其与齐某君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由其居住使用,并向本院提交了二人2007年4月4日签订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该议书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载明:现二人住所—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7.19平方米,使用面积58.74平方米(小三居室)归女方赵某文使用。家具、电器等归男方齐某君所有。齐某良认可该离婚协议真实性,但主张父亲齐某君系被欺骗假离婚。赵某文陈述双方离婚后涉案房屋最初由赵某文居住,后由齐某君居住至齐某君2019年12月去世。
另查,涉案房屋在齐某君去世后由齐某良占有使用。
裁判结果
一、被告齐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腾退交付给原告赵某文。
二、驳回原告赵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涉案房屋承租人系赵某文,且赵某文与齐某君在离婚时对房屋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约定,由赵某文使用。齐某良占有该房屋于法无据,故对赵某文要求其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房屋使用费一节,因该房屋在齐某君生前由齐某君实际居住,赵某文并未主张相关权利,双方对房屋的实际居住存有争议,故对赵某文要求齐某良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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