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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登记子女名下后子女欠债将房屋过户给父母债权人能撤销吗

发布日期:2022-03-30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周某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王某苒、胡某君于2020年6月18日将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赠与第三人任某兰、王某刚的行为;2、判令王某苒、胡某君、任某兰、王某刚将案涉房屋过户至王某苒名下。
事实与理由:周某涵对王某苒、胡某君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享有债权,该案于2020年10月判决由王某苒、胡某君支付借款本金4195800元及相应利息,但王某苒、胡某君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周某涵已经另案申请强制执行。在上述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登记在王某苒名下的案涉房屋于2020年6月18日赠与了任某兰、王某刚。上述赠与行为导致王某苒严重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致使民事判决书未能执行,严重损害了周某涵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王某苒辩称,胡某君与周某涵之间的债务源于胡某君做生意期间,他如何与周某涵借钱、什么时间、什么金额、如何偿还等细节我完全不知情。直到2019年5月,周某涵第一次来北京,我才知道周某涵给胡某君向类似高利贷的地方借了钱。胡某君当时跟我说需要卖房子偿还,并告诉我,还清所有款项后,还有3.4万元的剩余。借款没有到过我的账户,我也完全不知情。
2020年6月,周某涵、胡某君和债主又来北京,百般游说要求抵押我父母的住房,但由于房子是我父母的,父母一直都没有同意,因此才没有进行下去。7月,周某涵和其母亲来到北京,要求抵押这套住房,我父母明确表示不同意。首先,案涉房屋购于1999年,首付款5万元,月供1200元左右,后于2002年5月20日还清房贷。期间所有费用全部由我的父母王某刚、任某兰负担,我没有任何经济能力支付与房屋相关的任何费用。所交材料中“贷款还清凭证”王某苒二字均是由我母亲任某兰填写,我本人完全没有到场。
其次,买这套住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时一家三口的住宿问题。父母当时考虑,只有我一个女儿,以后的过户费也要几万元,所以直接把房屋的房主写了我的名字。这个行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省过户费。第三,同兴园这套住房是我父母生活了20多年的自住房屋。胡某君生意失败导致我们卖掉了我们自己的两套住房还债。我和父母、孩子的户口都需要迁出原本的住房,父母觉得我没有能力给他们养老,要求我把原本属于他们的房子还原成他们的名字,房子是他们的唯一保障。
不能证明赠与行为影响其债权实现,主张撤销权没有法律依据。400余万元出借款是明显超过周某涵经济能力的,该案可能是胡某君和周某涵恶意串通的,可能是虚假诉讼。王某苒可能会针对该案申请再审。赠与行为发生在2020年6月18日,赠与行为发生在前,诉讼在后,不存在恶意转让情形。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周某涵诉讼请求。
胡某君辩称,同王某苒答辩意见。
王某刚,任某兰述称,房屋是我出资购买。王某苒当时刚刚参加工作,根本没能力交首付,更不可能3年内付清全款。目前,房子在我们名下是物归原主,这也是我们的唯一住房,和王某苒没有任何关系。只是使用她的名字,当时考虑到她是独生子女,房子早晚要落在她名下,为了节省过户费,卖房子的人当时也这样跟我们讲。可我们现在还活着,我们自己住,跟他们债务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查明
案涉房屋于1999年3月以王某苒名义购买,于2002年5月还清贷款。
2005年1月6日,王某苒与胡某君结婚。2019年6月10日,胡某君与王某苒离婚,离婚协议书显示,女儿由女方抚养。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两套房屋归女方所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归男方所有。
2020年10月法院判令胡某君、王某苒给付周某涵4195800元及利息。
2020年6月18日,案涉房屋以赠与方式变更登记至王某刚、任某兰名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王某苒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房屋于2020年6月18日赠与第三人王某刚、任某兰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周某涵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依据生效判决,周某涵为债权人,胡某君、王某苒为债务人。
胡某君、周某涵离婚协议书中,虽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但依据房屋购买时间及贷款还清时间可以判定,均在胡某君与王某苒结婚之前,故案涉房屋实为王某苒婚前个人财产。且赠与行为与胡某君无直接关联,周某涵将胡某君列为本案被告,要求撤销胡某君的赠与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案涉房屋在购买时,王某苒缺乏购房的经济基础,购房款由王某刚、任某兰实际出资,但王某刚、任某兰与王某苒之间关于案涉房屋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亦非本案需要裁判的内容。
王某苒作为生效判决确认的周某涵的债务人,王某苒将名下房屋以赠与方式转移登记至王某刚、任某兰名下,而非基于其抗辩的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王某刚、任某兰,过户仅为将房屋返还给父母的名义,符合无偿转让财产的形式要件,显然对周某涵债权的实现产生影响,应当予以撤销。是否存在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属判断王某苒行为是否应当撤销的法定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案件,依法仅对低价、无偿转让行为是否应当撤销进行裁判,周某涵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至王某苒名下的诉讼主张,超越了该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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