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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中的使用行为,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发布日期:2022-03-29    作者:朱明胜律师
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予以撤销制度中,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旨在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避免商标资源闲置。该条规定中所称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中的“使用”行为,应当理解为在核定类别商品上的使用。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复审案件中,判断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需要考察商标注册人是否具有真是的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仅为维持浮生商标存在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不构成深表的实际使用行为。商标的机制在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予以撤销的制度目的,在于促使商标的实际使用,发回商标的实际效用,防止浪费商标资源。商标使用不仅包括商标权人自用,也包括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许可行为,或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以及想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声明等,不能认为为商标使用。判断商标是否实际使用,,需要判断商标注册人是否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和实际的使用行为,仅为维持注册商标的存在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不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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