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借款签字借条配偶不知情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概括为:2012年11月底,被告李某鹏以帮助原告购买大兴一号房屋为由向原告借款,由原告通过其女孙某转给被告李某鹏人民币600000元,2013年4、5月份原告又通过孙某转给被告李某鹏117000元余款。直至2020年5月份,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一起去物业核实,被告李某鹏才承认根本没有该房屋,虚构房源。后被告李某鹏承诺退还原告本金717000元,以及8年的利息600000元(未超过年息24%),合计1317000元。
被告李某鹏一直隐瞒已婚事实,2014年春节又以跟原告之女孙某结婚为由,要原告给付被告李某鹏礼金66000元(现金),而后一直以各种理由不办理结婚手续。直到2020年5月,被告李某鹏才承认其根本没有离婚。2015年4月10日,因原告女儿孙某病重,当时原告因在外地,故原告转给被告李某鹏100000元用于购买营养品,而被告李某鹏承认其没有购买任何营养品,用于了个人花销。以上共计金额1483000元,经双方协商,含利息,被告李某鹏同意返还原告借款共计1500000元。被告李某鹏在2020年5月9日写下欠条,承诺在2020年5月19日前偿还,逾期不还,原告有权诉至法院。
在此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李某鹏偿还,而被告李某鹏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还款,故原告现诉至法院。此外,原告认为被告李某鹏与齐某霞199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20年5月11日协议离婚,涉案债务发生于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李某鹏在2020年5月9日写下涉案欠条,承诺还款,该债务发生于被告李某鹏与齐某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李某鹏将涉案钱款用于购置了涉案夫妻共同房屋,故原告追加齐某霞为本案共同被告,请求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鹏一方的答辩意见概括为:对原告诉求全部予以同意。其代理人当庭表示经与委托人李某鹏沟通,李某鹏表示与原告之女孙某长期纠葛,产生愧疚感,愿意补偿原告方,涉案欠条是李某鹏所写,但目前李某鹏工资较低,与齐某霞离婚时净身出户,短期无法偿还涉案欠款。
被告齐某霞一方的答辩意见概括为:对原告诉求全部不同意。原告方与李某鹏之间的借贷是在齐某霞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大部分收据是在事情发生后补签的;李某鹏2010年后的所借钱款没有用于夫妻生活中,在2012年购买有关房产时(一号房屋,已由李某鹏自行出售了),也是齐某霞转给了李某鹏相关钱款,此后李某鹏将该房屋私自出售。此外,被告齐某霞一方代理人还陈述,不同意所说李某鹏工资较低,与齐某霞离婚时净身出户的说法,李某鹏所在的单位收入较高,且在离婚时掌握着涉案房屋的出售款。
法院查明
涉案原告诉状中表述被告李某鹏以帮助其购买大兴一号房屋为由向原告借款,后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一起去物业核实,被告李某鹏才承认根本没有该房屋,为虚构房源,此外,被告李某鹏一直隐瞒已婚事实,以跟原告之女孙某结婚为由,要原告给付其礼金66000元,而后一直以各种理由不办理结婚手续,直到2020年5月,被告李某鹏才承认其根本没有离婚;2015年4月10日,因原告女儿孙某病重,当时原告因在外地,故原告转给被告李某鹏100000元用于购买营养品,而被告李某鹏承认其没有购买任何营养品,将该款项用于了个人花销;据此,本庭庭审中当即询问原告方出庭代理人,根据原告涉案陈述的情况,原告是否采取向公安部门反映涉案情况,通过刑事途径维护其权益,原告方代理人表示因原告与被告李某鹏存在一定关系,故其方放弃刑事途径,坚持涉案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经庭审调查,原告与涉案当事人孙某系母女关系;李某鹏与齐某霞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李某丹;李某鹏与齐某霞于2020年5月11日协议离婚;李某鹏与孙某于2020年5月27日结婚。李某鹏于2020年5月9日与原告协商后书写了涉案《欠条》,该涉案欠条无齐某霞签字,齐某霞一方陈述该欠条系李某鹏自行书写,未告知齐某霞;齐某霞涉案亦不追加认可该欠条。涉案庭审中,被告李某鹏一方认可该欠条是在双方协商后,李某鹏自愿打下的欠条。经原告方涉案统计计算,原告涉案给予李某鹏的本金为88.3万元,其中有转账记录的一笔为58万元,还有一笔为10万元,其余本金20.3万的给付为现金方式;李某鹏一方当庭对上述金额予以认可。李某鹏一方涉案陈述收到涉案的58万元后,50万元打到了李某鹏公积金账户用于购买涉案一号房屋,剩下八万及后续现金,因齐某霞没有工作,故涉案该小部分借款用于日常家庭开销了;
齐某霞一方则当庭陈述涉案一号房屋的购房款不是用借原告的钱款购买,齐某霞一方将购房款汇入到了李某鹏账户中予以购买房屋,李某鹏卖房后,得房款322万元。其后李某鹏给付李某丹40万元用于购车,当时我方也不知道这40万元是卖房款;此外,李某鹏所借款的小部分款项也没有用于与齐某霞的日常生活,齐某霞直至现在都在上班,一直有工作;在2015年前齐某霞在外企某公司担任采购经理,年薪15万元左右;后来退休了,又找了其他工作。案件承办人员法庭询问李某鹏方,其所述“借款钱款大部分用于购买房产,小部分用于日常家庭开销”,这其中的比例为多少,多少钱用于日常开销,是否当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时,被告李某鹏方陈述目前没有证据佐证,现在也不愿再回忆。
原告方涉案认为李某鹏借款用于购置了与齐某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号房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鹏一方当庭对原告要求其与齐某霞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予以同意,陈述该一号房屋出售后,其将其中40万元给付了齐某霞,另协商给付齐某霞150万元房款,按照每月6000元的方式逐月支付;被告齐某霞一方当庭答辩该房屋由李某鹏伪造齐某霞签名后自行变卖,得款322万元,该涉案房屋的押金一百万元由购房人汇给孙某,另外二百余万元李某鹏自己留置,对于该房屋的钱款纠纷问题,齐某霞在大兴法院诉讼了李某鹏及孙某,法院现已出相关判决;此后李某鹏给了李某丹40万元用于购车,当时没有说是给的卖房款;李某鹏方涉案所说的150万元只是承诺,其后没有实际给付,齐某霞叶没有收到其所说的每月给的6千元;法庭询问李某鹏方,其方涉案所述给付齐某霞方卖房款150万元是否实际给付了,涉案每月给付齐某霞6000元是否有证据出示,被告李某鹏方回复该买房款150万元是李某鹏答应给的,每月6000元的支出问题涉案没有证据提交相佐证。
裁判结果
一、判令被告李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涉案借款1500000元;并涉案给付原告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款22684.93元;
二、判令驳回原告涉案之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涉案原告与被告李某鹏之间的债权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但在被告李某鹏偿还涉案款项出现问题时,双方经协商由被告李某鹏向原告出具了涉案《欠条》,应当视为其系双方就涉案款项无法有效返还时通过和解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且被告李某鹏涉案对此不持异议并在庭审中对原告涉案诉求款项及利息金额等予以认可,故法院涉案现予确定,对原告涉案要求被告李某鹏给付涉案借款15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现原告涉案要求被告齐某霞承担与被告李某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涉借款用于共同购置一号房屋的连带责任,被告齐某霞对此不予认可,陈述涉案房屋未使用原告所述相关借款,且被告李某鹏已将该房屋私自出售,大部房款由被告李某鹏掌握;此外,被告李某鹏也未将涉案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经法庭审理调查,上诉涉案房屋纠纷情节及房款处置情况有相关证据相佐证,且涉案被告李某鹏与原告签署的《欠条》系其自行与原告协商确定,被告齐某霞对此不知情亦现不予认可,原告及被告李某鹏涉案亦无确凿证据佐证涉案相关借款用于了齐某霞方面之家庭日常开支。综上,认为原告涉案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其要求被告齐某霞承担连带责任的合理性,故法院对原告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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