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约定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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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赵某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过户到赵某音名下,该房屋归赵某音所有;2、请求法院依法将赵某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过户到赵某园名下,该房归赵某园所有;3、诉讼费由赵某鹏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和赵某鹏原系夫妻关系,离婚时双方签订协议,内容包括将诉争房屋归孩子所有等。但离婚后赵某鹏却拒绝履行该协议。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鹏辩称:我们离婚时确系签订离婚协议,李某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我认为该离婚协议应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李某在要求我履行协议的同时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其不能履约,我要求重新分配共同财产。
第三人赵某音述称:我要求赵某鹏履行协议,将一号房屋过户到我的名下。
第三人赵某园的监护人李某述称:我要求赵某鹏履行协议,将二号房屋过户到赵某园名下。
法院查明
李某与赵某鹏原系夫妻关系,赵某音、赵某园系二人所生之子。2007年3月1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包括:
三、赵某音归李某自行抚养,赵某园归赵某鹏自行抚养。
四-1、一号房屋归赵某音所有,二号房屋归赵某园所有。
四-4、李某名下迎希公司的股份转让到赵某鹏名下75%,剩余25%自己保留。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赵某音所有,赵某鹏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配合赵某音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归赵某园所有,赵某鹏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配合赵某园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三、驳回李某其它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李某与赵某鹏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故确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为有效约定。现李某主张赵某鹏履行该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赵某音、赵某园也对诉争房产主张权利,法院认为,李某、赵某音、赵某园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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