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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卖房所欠债务离婚时未分割夫妻需要连带偿还吗

发布日期:2022-03-2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2日,赵某平与周某德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周某德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住宅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赵某平,之后双方履行了该协议。后刘某林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判决该买卖协议无效。基于以上事实,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购房损失。

被告辩称
刘某林辩称,我没有将房屋卖给赵某平,所以我没有返还购房款的义务。赵某平应向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人主张权利。我没有收到购房款,本案与我无关。
周某德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刘某林与周某德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刘某林起诉要求与周某德离婚,本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准予刘某林与周某德离婚,该判决本院认为的论理部分表述争议房屋,可能涉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故在离婚纠纷中未予分割。2018年11月12日,周某德与赵某平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将一号院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平。2019年3月,刘某林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由起诉周某德、赵某平,要求判决周某德和赵某平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本院判决周某德与赵某平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该判决已生效。
2020年3月,刘某林以返还原物纠纷案由起诉赵某平、列周某德为第三人,要求赵某平返还腾退从周某德手中购得的房屋。本院判决赵某平将一号院予以腾退,并返还交付给刘某林、周某德。该判决已生效。
现赵某平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起诉周某德、刘某林,要求周某德、刘某林返还购房款30万元。审理中,刘某林认可其与周某德离婚时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并以自己未与赵某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拒绝向赵某平返还购房款。

裁判结果
周某德、刘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赵某平返还购房款30万元。

靳双权点评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周某德与赵某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刘某林以其系案涉房屋权利人之一为由起诉赵某平要求赵某平腾退返还房屋,法院生效判决判决赵某平将案涉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周某德、刘某林二人。刘某林在前述诉讼中积极主张其对案涉房屋的权利,应当认定赵某平支付给周某德的购房款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产生的返还义务属于因二被告未分割的不动产产生的债务,故周某德、刘某林应承担共同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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