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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一方分居期间购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22-03-17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李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齐某霞对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产的剩余拍卖款3045568.97元享有50%的份额,即其中的1522784.49元归齐某霞个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李某明与孙某娅、邹某鹏、齐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决齐某霞作为债务人。现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因齐某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产的房产登记的产权人是宋某亮,齐某霞与宋某亮二者系夫妻关系,该房产在李某明起诉之后已被拍卖,现有房屋剩余拍卖款3045568.97元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冻结中,为维护李某明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宋某亮辩称,宋某亮与李某明之前在海淀法院已有生效判决,海淀法院对于李某明起诉宋某亮的案件予以驳回,宋某亮在该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宋某亮与齐某霞是夫妻关系,1988年生一女孩,双方没有离婚但长期分居。本案涉案房屋是由宋某亮个人出资购买,此后所有按揭费用都是由宋某亮一人支付,该房产属于宋某亮个人财产,与齐某霞没有关系。
    齐某霞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2000年4月7日,宋某亮与北京W公司签订《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约定宋某亮购买一号房产。后该房屋登记于宋某亮名下。2020年11月19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将宋某亮名下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产过户至张某龙名下。二、解除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产上的查封登记和抵押登记。2020年12月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齐某霞的配偶宋某亮房屋拍卖款3045568.97元。
    另查一、1985年4月20日,宋某亮与齐某霞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
    另查二、2017年,李某明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朱某萍、邹某鹏、齐某霞、宋某亮借款合同一案,李某明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朱某萍立即向李某明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0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自2014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07.5万元);2、邹某鹏、齐某霞、宋某亮对朱某萍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朱某萍、邹某鹏、齐某霞、宋某亮共同承担本案法律服务费100000元;4、朱某萍、邹某鹏、齐某霞、宋某亮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24883.51元。该院判决一、朱某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明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二Ο一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27.5万元);二、朱某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明支付法律服务费10万元;三、邹某鹏、齐某霞对朱某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邹某鹏、齐某霞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朱某萍追偿;五、驳回李某明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朱某萍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上诉至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齐某霞对剩余拍卖3045568.97元享有50%的份额,即其中1522784.49元归被告齐某霞个人享有。

    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案房屋原购置于宋某亮、齐某霞婚姻期间,宋某亮以其个人出资购买抗辩,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意见,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并认定涉案房屋原系宋某亮、齐某霞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涉案房屋已被司法机关拍卖,剩余拍卖款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查封,故法院对李某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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