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发布日期:2022-03-16 作者:蒋艳超律师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于优先购买权,需注意如下问题:第一,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除非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发生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同时,构成优先购买权行使前提的交易须发生在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间相互转让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第二,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判断是否构成“同等条件”时,应当综合 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因此,如果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变更要求,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第三,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第四,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 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第五,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只能向侵害人请求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救济,不得主张排他效力、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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