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转移夫妻财产借妹妹名字购房行为有效吗
原告诉称
周某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刘某文的起诉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法院未查明购房款的出资情况,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文借用刘某鹏之名买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993年刘某文尚未与孙某桐结婚。北京市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购买人是刘某鹏,购房时使用了刘某鹏的工龄折扣,说明涉案房屋是刘某鹏购买的。
被告辩称
刘某文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某林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涉案房屋是刘某文全额出资借用刘某鹏之名购买的。
赵某立、刘某君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某林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同意刘某文的意见。
法院查明
刘某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所有权归刘某文所有,并判令周某林、刘某君、赵某立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刘某文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文与刘某鹏(2013年去世)系姐妹关系,刘某君与赵某立系二人父母。刘某鹏与周某林系夫妻关系(2003年2月登记结婚)。
涉案房屋为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登记在刘某鹏名下。现刘某文主张涉案房屋系借名登记在其妹名下,并就借名登记的事实提交1993年北京市某单位行政处营房管理科介绍信一份,证实当时入住房屋即是前夫单位分配取得。就涉案房屋的承租与供暖费情况,刘某文提交入住以后的“家属宿舍租金收据”“供暖费签证单”证实自己长期向北京市某单位交纳房屋租金并支付供暖费。刘某文还提交了水电费用、燃气费用、有线电视费用、网络费用、出租合同等等资料,以此欲证实房屋购买使用均与已故妹妹刘某鹏无关,乃借用妹妹名义参加购房。
涉案房屋系2000年8月23日刘某鹏与北京市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各项费用合计64500元。庭审中法院核实刘某鹏当时情况,刘某鹏患有先天性疾病,购房时尚在大学上学。刘某文与前夫关系不睦因涉及涉案房屋的归属,随后商议并经协调单位安排刘某鹏签约购买房屋,房屋随即登记在刘某鹏名下。就此购房身份,刘某文提交前夫户籍登记信息,显示工作单位乃北京市某单位。
庭审中,周某林否认借用其妻刘某鹏名义购房的主张,同时表示婚后自己短暂在房屋内居住,后将房屋闲置用于放置杂物。
刘某文向法庭陈述“2014年因我母亲生病需要钱,我父亲就和我商量将房屋出售,周某林当时也同意卖,之后又反悔了”刘某文还就2014年卖房过程提交买卖委托书、证明、收条,证实交易过程。同时提交周某林当场签署同意出售声明书、声明。
2019年11月周某林前往涉案房屋物业管理单位修改业主信息并缴纳卫生费,刘某文就此提交照片等证据证实。
庭审中,经法院释明法律关系,刘某文据以合同关系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刘某鹏名下且房屋自2000年由刘某鹏向北京市某单位购置,交易的形式外观显示权利人乃刘某鹏,购房过程现今争议应予深究。
从购房时间与出售单位关系上看,刘某鹏年龄尚小并无大额收入积蓄,既不具备购房条件也与售房单位无关。而房屋的出售单位乃其姐夫单位在1993年分配公房而来,购房也是单位将公房转为私产的行为,权利源于刘某文当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单位分房行为。
从房屋使用的角度分析,自房屋分配取得至今二十余年,刘某文举出大量证据证实涉案房屋自分配、购置至今的入住手续、水电暖气凭据,还有将房屋连续出租的租赁合同,应能说明刘某文乃房屋实际权利人。
从刘某鹏去世后发生的事件来分析,2014年发生刘某文欲出售房屋并联络周某林前往中介公司这一事实。应确认这一过程周某林签署相应同意声明,但出售房屋未果而刘某文赔偿买受人相应定金及损失。上述的客观事实说明周某林交易的态度转变,也印证周某林房屋权属的认识及房屋长期闲置、不存在相应费用、自己前往物业修改信息并交纳费用等不合常理行为的目的。
以上分析说明,涉案房屋就是刘某文为规避离婚财产分割,而以妹妹名义将其夫单位分配房屋以成本价购置而得来。房屋虽有刘某鹏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但实质与刘某鹏无关,刘某鹏去世后矛盾产生,法院应当按照查证事实还原房屋的真正权利状态。纠纷源于2000年刘某文安排以刘某鹏名义签约,权利已然恢复,所需费用与本案诉讼费用理应刘某文自行负担。
裁判结果
赵某立、刘某君、周某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将刘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过户至刘某文名下,过户产生费用由刘某文负担。
点评
根据刘某文提交的1993年北京市某单位行政处营房管理科的介绍信、“进住须知”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房屋原系刘某文承租的公房。刘某鹏与北京市某单位于2000年8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刘某文已经成为北京市某单位职工的配偶,其有权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无论是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后,均由刘某文占有、使用、收益,刘某鹏并未以权利人身份行使过任何权利。
法院从购房时间与出售单位关系、房屋使用的情况、刘某鹏去世后发生的事件等角度综合分析,认定刘某文实系借用其妹妹刘某鹏的名义购房,具有较高的盖然性,对此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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