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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22-03-11    作者:叶霖律师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南宁劳人仲字(2022)第634号仲裁裁决书。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该真实案例,以供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参考和学习,以下案件劳动者名称均用简称代替。
【当事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冯某某
申请人代理律师:叶霖,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三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新公司),住所:南宁市邕宁区那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光乾,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薇,该公司人事经理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支付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叶霖律师代为维权,于2021年9月2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针对冯某某案件劳动仲裁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广西三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冯某某2021年7月28日至2021年8月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833.3元。
二、被申请人广西三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冯某某2020年9月2日至2021年7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7595.37元。
三、被申请人广西三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冯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50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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