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非本村户口出资在本村建房能否获得房屋所有权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院内北房东侧三间(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堂兄弟关系。原告在村有祖业产北房五间,与被告房屋东西相邻。1958年左右原告离婚后分给前妻房屋两间,此时原告还有北房三间。1993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私下将北房三间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出资将包括北房三间在内的全部房屋八间进行了翻建,2009年原告将建房款4万元汇款给了被告。2012年双方签订字据一份,被告认可北房三间系原告所有。现双方为此双方争议,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北房三间是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系亲戚关系,被告家房屋比较多,因此当初打算卖给原告三间房,因此收了原告四万元,但是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法院查明
原、被告系堂兄弟关系。原告称其出生在北京市通州区一号院,一九五几年就进城参加工作了,现为西城区居民户籍。北京市通州区一号院其土地使用者登记在被告名下,院内原有老北房八间,2008年左右,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示的情况下,被告出资将老北房八间进行了翻建,翻建后仍为北房八间。2009年4月1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汇款4万元,汇款附言为:此款用于翻建一号院内东头北房三间。
2012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字据(兄弟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祖留房产共有北房三间,房基地八丈长、五丈宽,地处通州区一号院内,此房于2008年征得原告同意,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翻建,并收到原告房屋翻建全款4万元,1992年通县土地管理局在房屋登记时,因原告不知此事故登入被告名下(登记时与被告的房屋登记在同一个簿上)。现需要说明的是,此房虽然登记在我的名下,但是产权仍属于原告所有,现该北房三间由原告占有使用。
诉讼中,原告称该北房三间系其祖业产,为证明其主张其向法庭提交了光绪年间北房五间的买卖契约、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书、离婚协议书予以佐证。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书显示原告名下有北房五间。因为2009年4月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时备注的是翻建北房三间,被告亦未就其主张提供任何佐证。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院院内北房东侧三间的相关权益归原告享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一号院内东侧三间房屋系原告的祖业产,后经双方协商被告进行了翻建,但原告支付了被告房屋翻建款,故该翻建行为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考虑到农村房屋的特殊性质、该三间北房的历史由来、离婚协议书相关内容以及原告的户口性质等综合案情,法院认为判令原告对该三间房屋享有相关权益为宜,对于原告要求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被告辩称就争议房屋双方系买卖关系,无事实及法律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