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非本村户口出资在本村建房能否获得房屋所有权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院内北房东侧三间(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堂兄弟关系。原告在村有祖业产北房五间,与被告房屋东西相邻。1958年左右原告离婚后分给前妻房屋两间,此时原告还有北房三间。1993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私下将北房三间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出资将包括北房三间在内的全部房屋八间进行了翻建,2009年原告将建房款4万元汇款给了被告。2012年双方签订字据一份,被告认可北房三间系原告所有。现双方为此双方争议,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北房三间是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系亲戚关系,被告家房屋比较多,因此当初打算卖给原告三间房,因此收了原告四万元,但是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法院查明
原、被告系堂兄弟关系。原告称其出生在北京市通州区一号院,一九五几年就进城参加工作了,现为西城区居民户籍。北京市通州区一号院其土地使用者登记在被告名下,院内原有老北房八间,2008年左右,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示的情况下,被告出资将老北房八间进行了翻建,翻建后仍为北房八间。2009年4月1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汇款4万元,汇款附言为:此款用于翻建一号院内东头北房三间。
2012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字据(兄弟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祖留房产共有北房三间,房基地八丈长、五丈宽,地处通州区一号院内,此房于2008年征得原告同意,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翻建,并收到原告房屋翻建全款4万元,1992年通县土地管理局在房屋登记时,因原告不知此事故登入被告名下(登记时与被告的房屋登记在同一个簿上)。现需要说明的是,此房虽然登记在我的名下,但是产权仍属于原告所有,现该北房三间由原告占有使用。
诉讼中,原告称该北房三间系其祖业产,为证明其主张其向法庭提交了光绪年间北房五间的买卖契约、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书、离婚协议书予以佐证。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书显示原告名下有北房五间。因为2009年4月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时备注的是翻建北房三间,被告亦未就其主张提供任何佐证。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院院内北房东侧三间的相关权益归原告享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一号院内东侧三间房屋系原告的祖业产,后经双方协商被告进行了翻建,但原告支付了被告房屋翻建款,故该翻建行为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考虑到农村房屋的特殊性质、该三间北房的历史由来、离婚协议书相关内容以及原告的户口性质等综合案情,法院认为判令原告对该三间房屋享有相关权益为宜,对于原告要求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被告辩称就争议房屋双方系买卖关系,无事实及法律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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