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屋归己方所有对方不愿配合过户可以起诉强制过户吗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离婚协议所载位于密云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8月13日结婚,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3月13日经密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财产分配:位于密云县一号房屋归女方所有。”为了明确产权,原告诉于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离婚协议所载明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县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说因感情不和而离婚是虚假的,我们是假离婚,到现在原告突然起诉我,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1990年8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已故。双方于2019年3月13日在密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当场签订的离婚协议载明:“财产分配:位于密云县一号房屋归女方所有。所有存款归女方所有。”现涉案房屋由原告王某居住使用,该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为王某与张某共同共有。现因协议履行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的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将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号房屋过户到原告王某名下。
点评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已经在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配进行了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已成事实。张某辩称不认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款,认为离婚协议存在欺诈嫌疑,但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其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王某要求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张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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