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农村宅基地建房一方主张出售对方不同意法院怎么办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涉诉宅院西厢房北边一间半,北正房五间中西边两间半归我所有,东厢房要求共同使用。东厢房北边是厨房,往南是洗澡间和门道,要求共同使用。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77年缔结婚姻关系,因性格不合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建造房子一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院,正房五间、东厢房三间、西厢房三间。原告为抚养子女,照料老人,为照顾家庭操劳数十年,现因身患重病,已无劳动能力,每月还要支付高额的医药费,无力购买其他住房,原告为无过错方,理应得到补偿,对于房屋分割应予以照顾,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均予以分割。原告所分割的房屋,在原告不住的情况下被告可以居住,但不可处置。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请贵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仁辩称:要么房屋全归原告,要么房屋全归被告,房屋归一方,另一方给折价款。把房屋卖掉之后,可以分钱。房屋全部归原告,原告给我折价款。或者房屋全部归被告,我将房屋卖了,给原告折价款。
法院查明
双方1977年1月登记结婚。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判令赵某仁与李某文离婚。
涉诉宅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赵某仁)。
关于涉诉宅院的房屋,原、被告认可:(1)北正房5间建造于1980年,东厢房3间、西厢房3间建造于2000年;(2)上述房屋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建造。
对于被告赵某仁所提出的房屋处理意见,原告李某文表示:(1)我不同意将房屋卖掉,分给被告的一半,被告可以处分;(2)我没有钱给被告折价款。
原、被告双方确认本案中不对对方提出存款的分配要求。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院内北正房五间中西数两间半、西厢房三间中北数一间半归原告李某文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院内北正房五间中东数两间半、西厢房三间中南数一间半归被告赵某仁所有。
三、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院内东厢房归原告李某文、被告赵某仁按均等份额共有、共同使用
房产律师点评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涉诉宅院宅基地登记在被告名下。涉诉房屋为原、被告婚内共同建造,是双方原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后,原、被告失去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涉诉房屋转化为原、被告双方按份共有。本案酌定涉诉宅院北正房五间中东数两间半归被告赵某仁所有,西数两间半归原告李某文所有,西厢房三间中北数一间半归原告李某文所有,南数一间半归被告赵某仁所有。根据东厢房的用途,本案酌定东厢房由原、被告按均等份额共有、共同使用。涉诉宅院各房屋的通行格局不应因权属分割而有不利变化。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 子女出钱买房后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必然构成借名买房?
-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 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可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吗?
- 父母婚前支付购房保证金,是彩礼Or赠与Or借款?
-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