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怎么判
发布日期:2022-03-03 作者:张颖律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将其使用的手机、支付宝、微信账号及支付密码,以及其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和支付密码,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从中获利4500元人民币。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发现,目前有两起涉嫌电信诈骗案件中的28000元涉案资金,通过被告人唐某某的中国银行卡进行了支付结算。被告人唐某某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中国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中,共转入资金61余万元,转出资金61余万元。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账户提供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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