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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腾退纠纷——父母房屋子女占用父母无法使用可以起诉其强制搬走吗

发布日期:2022-02-23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王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所住房屋返还原告。事实与理由:王某豪是王某旭的儿子,王某豪所住的房屋是王某旭于1998年12月购买的产权房,2018年,为改善住房,王某旭把两个房本都交到了单位。更换更好的住房。但是王某豪住在其中一间,他拒绝腾房,原因是老人没有考虑他的住房需求,老人实在没有其他办法,只能请法院来解决老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
    被告辩称
    王某豪辩称,我不同意腾房,我没有其他地方居住。王某旭新分到的房屋是王某旭的,不是我的。

    法院查明
    1999年,王某旭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军队房改房,北京市海淀区一号,建筑面积45.94平方米。2015年单位实施住房改造,单位给王某旭分配了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48.18平方米。 
    2021年1月8日,单位出具证明表示“新建住房完成搬迁后。须腾退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住房,将该住房交回原售房单位。现该住房产权证已注销,但其住房未腾退交回(使用权未完成移交),王某旭的儿子王某豪仍在此居住。”
    现王某旭表示因为王某豪未腾退房屋,导致单位扣发其工资,现可以给付王某豪在外租房所需要的租金,只要求王某豪搬离涉案房屋。王某豪表示其没有其他住房可以居住,王某旭年纪较大,不知能支付租金至何时,故不同意在外租房居住,无法腾退涉案房屋。

    裁判结果
    王某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交还给王某旭。

    律师点评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受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涉案房屋原系王某旭名下住房,交由其儿子王某豪居住使用。现王某旭根据其与单位签订的住房改造的相关合同,在王某旭享受了新建住房后,理应将原分配住房即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腾退,交还给单位。现因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人王某豪拒不腾退房屋,导致王某旭无法将该房屋交还给单位。现在王某旭对该房屋已无合法使用权的情况下,王某豪占有该房屋更无合法依据。故王某旭起诉要求王某豪腾退房屋之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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