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父母离婚后一方去世其继承人可以要求进行共有房产分割
原告诉称
张某霞、张某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我们所有,我们给付张某玲、张某仁房屋折价款;2.诉讼费用由张某玲、张某仁负担。
事实与理由:双方系兄弟姐妹关系,1989年母亲张母与父亲离婚,2019年1月23日母亲去世,生前留有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一套。2019年7月4日法院出具判决书,判决房屋由我们四人继承,每人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判决生效后,因双方各自家庭不便共同生活,涉案房屋共有基础丧失,我们提出分割房屋但张某玲不予配合,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玲辩称,我不同意张某霞、张某娟的诉讼请求,因为我回到北京没有地方住。我要求涉案房屋归我所有,我给其他人房屋折价款,我有给付能力。
张某仁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其同意分割涉案房屋,同意房屋归张某霞、张某娟所有,但是要求张某霞、张某娟给付其相应份额的折价款。
法院查明
张母与张父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四名子女,即张某霞、张某娟、张某玲和张某仁。张母与张父于1989年3月30日经西城法院调解离婚,后张母未再婚。张母于2019年1月23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
2019年2月28日,张某霞、张某娟、张某玲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张某仁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及张母名下存款。本院判决涉案房屋由张某霞、张某娟、张某玲和张某仁继承所有,每人各享有四分之一所有权份额。上述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2019年10月31日,双方依据生效判决书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四人名下,每人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审理中,根据张某霞、张某娟的申请,评估房屋价值总额为335.34万元。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张某霞、张某娟所有,每人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二、张某霞、张某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给付张某玲、张某仁房屋折价款每人838350元。
律师点评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生效判决书已对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进行了确认,张某霞、张某娟作为房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房屋。现张某霞、张某娟主张房屋归二人所有,张某仁表示同意。张某玲亦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但考虑到张某玲身在国外,不便于执行,房屋归张某霞、张某娟所有为宜,故法院对张某霞、张某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某霞、张某娟按照估价报告确定的数额向张某玲、张某仁给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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