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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嫂子为照顾父母居住在妹妹房屋父母去世后不搬走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2-02-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赵某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腾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属于原告所有之房屋;2.判决被告按照市场出租价格支付给原告房屋占用费自2019年6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12.6万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系原告所有。该诉争房屋曾经为原告父母之房屋,2019年6月9日,原告父母将该房屋赠与给原告。此前该房屋为原告哥哥赵某明临时使用,赵某明于2018年9月24日因病去世,后被告作为遗孀一直在此居住。致使原告无法出售,为此,不得不诉至法院。
    另,赵某明2008年离婚之后一直居住在方庄。2011年12月22日本案被告吴某玲二婚结婚登记。2014年5月已经借用父母房屋使用。2018年9月24日,赵某明死亡。2019年5月9日赵某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交纳物业费用。2020年7月28日赵某丹告知吴某玲要出售房屋其可优先购买。

    被告辩称
    吴某玲辩称,我和赵某明结婚的时候是住在他姐姐赵某荣方庄的房子,2014年的4月8号搬到了涉案房屋,赵母安排的,这离老人近,照顾方便。赵某明房产证让他们给偷走了。如果让我腾房子,我要求赵某明名下的房子。

    法院查明
    2011年12月22日,被告与赵某明结婚。
    2019年5月9日填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房屋归赵某丹单独所有。
    关于被告入住涉案房屋的情况,原告表示:被告和赵某明在2011年结婚后住在赵某荣方庄的房屋,2014年搬入涉案房屋,当时父母是同意的,赵某明去世后就要求被告腾屋,被告一直拒绝。被告辩称:我们是2014年搬入涉案房屋的,当时老头老太太是同意的,我们入住涉案房屋也是为了更好的照顾老人。
    关于赵某明名下的房产情况,被告表示:2016年前是对外出租,2016年赵某豪回国之后,赵某明在朝阳的房子就由赵某豪在住,该房屋尚未完成继承。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被告吴某玲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赵某丹;
    二、驳回原告赵某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要求被告腾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是,考虑到被告正在另案起诉要求对赵某明名下的房产进行继承,而在本案中被告表示其名下无房,原告也未提供被告名下有其他正式住房的有效线索。故,法院对于腾房的期限适当予以宽限。
    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一节,考虑到被告基于亲属身份长期居住涉案房屋,原告在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后,应就收回房屋先行与被告协商,即使腾房也应当给予被告合理的腾房期限。本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对于2021年3月8日之前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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