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被拖走,责任由谁担
发布日期:2022-01-09 作者:张颖律师
原告邓某某欲购买车辆,被告邓某向原告推荐奥迪车辆一台,被告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双方约定购车款为111800元,后原告将钱转至被告邓某账户。不久后,原告驾驶车辆前往长沙并停放在维也纳酒店,后该车被人拖走。原告找到被告要求退款,被告不同意,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经查,该车辆实际为抵押车,所有权人为案外人申某某,早已抵押给上海明某某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而该车辆系被明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拖走。法院审理认为,该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被告系无权处分,买受人无法实际占有车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最终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被告补充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对抵押车情况知情,原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30%的责任,改判由被告返还原告82600元的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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