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发布日期:2022-01-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1.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或发生其他原因,致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如占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准备转移财产,或者将财产隐匿、甚至损毁,都会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容易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2.诉讼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时,一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的内容,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离婚案件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时,当然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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