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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视为无罪

发布日期:2021-12-31    作者:张颖律师

公通字〔2021〕19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 安 部
2021年12月3日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 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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