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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第三者的财物,妻子能否全部要回?

发布日期:2021-12-31    作者:张颖律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乙某一年之内向丙某赠与的财产达到十余万元,而该赠与行为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且乙某与丙某发展为男女关系,因此,乙某在与甲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共同共有人甲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十余万元赠与丙某,侵犯了甲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同时,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对于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取得一致意见,配偶基于不正当关系向第三者给付财产,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了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配偶另一方有权要求取得财产的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因此整个财产处分行为都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原一审法院判决丙某返还财产的一半不当,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全部返还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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