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公告送达期限缩短为30天
发布日期:2021-12-29 作者:张颖律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 强
三是合理缩短公告送达时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统一、权威、规范的公告送达平台,大力推进电子公告,全面提升公告送达的覆盖面和精准度。
相关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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