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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发布日期:2021-12-26    作者:张颖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一方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行为,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而本案中,小景与小欣已约定好开保管箱的时间,但在未告知小欣的情况下,小景提前单方私自开启保管箱取走部分财物,并瞒着小欣,与第三人小东第二天共同开箱。小景在主观上存有隐瞒故意,导致保管箱内财物情况无法查清,严重损害小欣分割保管箱内财物的权利,此行为同样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小景在本案中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同时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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