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借子女名义买房子女能否私下出售
原告诉称
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转让款10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赵某为母女关系,二被告为夫妻关系。2003年4月原告欲购买位于一号房屋,被告赵某提出以其名义购买能够办理贷款,故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认由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上述房屋。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出资,被告以其名义购房,房屋贷款由原告支付。2011年1月23日,二被告将该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受让价款100万元。根据《承诺书》的约定,该房屋出售所得应由原告获得,被告未能归还。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金某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认可,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之前跟二被告说过,要把钱赠与给二被告的孩子,让二被告先用着。
法院查明
周某与赵某为母女关系。赵某与金某为夫妻关系。
2003年5月24日,赵某与北京市Q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赵某购买由北京市Q公司开发一号房屋,赵某在在签署合同时支付总房款的21%即45976元作为首付款,余款采用商业贷款方式支付。2003年6月16日,赵某与银行签署《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赵某向银行借款17万元用于购买住房,贷款期限20年,每期等额还款1125.68元。
2003年6月17日,周某与赵某、金某签署《承诺书》,约定:“2003年5月24日,周某以赵某名义购买一套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一套,上述房屋系借名买房,房屋实际所有人为周某,房屋所有购房款均由周某所支付,金某与赵某未参与出资。如金某与赵某出售上述房屋的,所得款项由周某获得,承诺收到款项后一个月内向周某偿还。”
后周某通过每月向赵某贷款账户存款的方式偿还了涉案房屋的贷款。
2011年1月23日,金某作为赵某的代理人,以赵某作为出卖方与赵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以10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赵强。后赵某、金某获得房屋出售价款100万元,但未向周某支付该款项。
赵某、金某主张周某将卖房款100万元赠与给了二人的孩子,周某对此不认可。
裁判结果
金某、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某100万元。
房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金某、赵某与周某签署的《承诺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涉案房屋为周某借赵某之名所购,相关购房款均系周某所出,金某、赵某承诺出售房屋所得款项在收到款项后一个月内向周某偿还,现二人出售涉案房屋获得款项100万元后未按照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周某,周某所诉要求二人支付卖房款100万元具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金某、赵某主张周某将卖房款100万元赠与给了二人的孩子,但其未对该主张提供证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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