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辞退应该要如何赔偿?损失要怎么维权追回?
最近经常在网上看到有不少朋友提问说“在试用期内被辞退,想要求赔偿“,还有人提问说应该要求多少赔偿。看来这个问题挺有普遍性,值得大家好好探讨下。
被辞退了,想要赔偿,人之常情。但想要赔偿,也会付出代价。需要思考的问题,要一一考虑清楚。
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对对方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应当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劳动者违纪、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方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
但是,若是因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没有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当然也需要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并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试用期满就要转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有如下情况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试用期被辞退后要求赔偿值得吗?
现在人们的维权意识比以前强多了,一发生被辞退的情况就会考虑到索取赔偿的事宜。这个是好事,自己的权益是需要自己去争取的。不过,必须理性分析清楚现实,适当的维权才是聪明的做法。
首先要明白,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否则就违法。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被辞退,假如用人单位是合法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工作不满6个月只需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则需要额外再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假如用人单位是违法辞退,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双倍也就是1个月工资。综合这两种情况总结来说,试用期内被辞退,劳动者能得到的赔偿金额最高也只是1.5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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