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辞退了,工作期间还没有社保要如何赔偿损失?
辞退,一个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来说都比较严肃的话题。员工担心企业变相辞退自己,克扣各种工资福利;企业也担心员工要求各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那么,辞退员工究竟有哪些法定规定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法定权利呢?今天就一起来看一下。
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给予劳动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述第二条规定辞退员工的话,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写明可以予以开除的情况,且该规章制度有经过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员工签收。此时,公司开除员工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
除此之外,公司以各种奇葩理由,包括没有任何依据的工作不认真、不到位;工作表现不如意;业绩不达标等等开除员工,只要公司没有明确的依据和证据,都属于无理。
辞退员工应该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在职期间公司未予交纳社保该如何赔偿?
按照《劳动法》的具体条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而社会保险的有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有一部分是要提存为社会统筹基金的。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不缴社会保险是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首先可以明确,一切不为员工购买社保的行为,都是违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行为。
而企业将付出的赔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充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直接一开始就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那么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还要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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