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可否作为审理依据?
发布日期:2021-12-02 作者:张颖律师
二审法院传唤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并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了说明。经法院释明,科源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亦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据实鉴定,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故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各部分造价,符合法律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一方既不同意重新鉴定,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经法院审查后,可以作为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4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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