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代签的房屋拆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原告诉称
李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大兴区8号的拆迁利益,由原告享有剩余的113.66平方米的定向安置房指标;2、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强支付超占了原告11.4平方米的房屋差价补偿款328000元。
事实与理由:李某兰与李某强是父女关系,李某兰与李母祖孙关系,李某强是李母之子。2018年10月,北京市大兴区8号被征地拆迁,原、被告三人分别作为被搬迁腾退人与北京市大兴区L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住宅房屋搬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2018年12月21日,李某强、李母未经过原告同意选了三套房屋,分别是1号、2号、3号,均登记在李某强名下,三套安置房的面积为261.51平米,二被告的购房指标面积为250.12平米,已经超占了原告11.4平米。现仅剩下113.66平的购房指标。原告的利益已经受到严重侵害,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母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2018年拆迁时,因我年纪大,就委托给李某强办理拆迁事宜,李某强在选房时,确实占用了李某兰的指标,我同意剩下的113.66平方米的选房指标由李某兰享有。关于我的指标问题我去找李某强解决。
本院查明
李某兰系李某强与前妻张某花之女,李母系李某强之母。
李某强家在L镇二村有一处宅院,即8号院,该院落东至杜会婷、南至街道、西至王俊荣、北至陈书同。8号院原有北房6间、东西厢房各3间;北房系1990年左右李母和刘福全夫妻建造,于2003年由李母夫妇、李某强夫妇翻建,并新建东西厢房各3间。
2018年11月,L镇因铁路联络线项目而搬迁腾退,案涉8号院被搬迁腾退。该院落产权人登记为李某强,宅基地面积500.23平方米,建筑面积354.24平方米;该院落共分为3户进行拆迁,李某强作为一户享有拆迁补偿款1013196元,选房指标125.06平方米;李某兰一户享有拆迁补偿款1119614元,选房指标125.06平方米;李母一户享有拆迁补偿款1119568元,选房指标125.06平方米。李某强选购3套回迁安置房,合计购房面积为261.51平方米,购房款为1188999元。
庭审中,经向张某花询问,其表示虽其户口在册,但其与李某强离婚时表示放弃涉案院落的房产,现在也不主张分割,故不参加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一、基于北京市大兴区8号院的搬迁腾退所获得的375.17平方米的定向安置房选房指标,除李某强已选购房屋的261.51平方米外,剩余的113.66平方米定向安置房选房指标由李某兰享有;
二、驳回李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共同的权利,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予以处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兰是否享有涉案院落拆迁后所享有的125.06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选房指标。涉案8号院在2018年11月拆迁时分为3户进行拆迁,按照拆迁政策李某兰一户享有选购回迁安置房指标125.06平方米,故对于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现因李某强选房时选购了261.51平方米的选房指标,占用了李某兰选房指标中的11.4平方米,李某兰可待房屋取得产权证后与李某强另行解决。另李母表示其享有的拆迁利益由李某强占有,其同意李某兰取得剩余的安置房指标,对此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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