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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

发布日期:2021-10-26    作者:张梅律师

没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
一则深圳劳动案例,陈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清洗公司上班,陈某从事的工作就是我们经常能在这个城市的很多大厦外墙上看到的负责清洁的“蜘蛛人”。虽然才满20岁的陈某干这行已经有两年多了,但在2008年1月7日,公司派陈某和另外两个同事去清洗大厦的不锈钢门柱,在工作过程中,陈某身上的绳子突然绷断,从十多米的高处掉落到水泥地上,当场昏迷。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经诊断全身有多处粉碎性骨折和多发性骨折。


因为在该深圳劳动案中陈某出事后,清洁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看到陈某的伤势非常严重后,清洁公司开始拒绝支付一切费用,并开始否定陈某是他们公司的员工。在家属就工伤赔偿事宜与公司沟通时,公司扬言会以“拖延”作为不承担责任的对策。该深圳劳动案中因为陈某与清洁公司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清洁公司也从来没有为陈某缴纳过综合保险,根据申报工伤的规定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一个劳动关系。在委托深圳劳动律师代理该起工伤索赔之前,陈某的父亲已于2008年2月,代理陈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陈某与清洗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清洁公司提起管辖异议,仲裁委决定将该案移交,深圳劳动律师向该仲裁委员会补交了认定劳动关系的大量证据,其中包括工作证、胸卡、集体照和集体商业险的人员清单。该深圳劳动案中虽然审理过程中,清洁公司否定与陈某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坚持认为真正的用人单位是一家室内装饰公司。但因提供的证据确凿,2008年5月29日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陈某与清洁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


而此时,该深圳劳动案中陈某的伤势也已基本恢复。6月18日,依据该仲裁裁决书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而清洁公司依然贯彻着他们的拖延政策,于6月21日,向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2008年8月1日奉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因此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这令刚刚看到胜利曙光的当事人再次陷入漫长等待的煎熬。但诉讼是对方的权利,作为律师唯有准备积极应诉。
法院依该深圳劳动案中清洗公司的申请追加了室内装饰公司为第三人,法院在两次公开开庭,庭审中我们一方面加强证据,用无法推翻的证据让对方认识到这场诉讼我们必胜;另一方面我努力寻求法官的帮助,试图在该次诉讼中与两家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因为即使该起诉讼我们获胜,我们还可能面对二审,而在认定工伤后,对方还可能提起行政诉讼,之后林林总总还可以发生不少于五场诉讼,当事人最终要拿到赔偿款真的是猴年马月了。在律师的努力下,2009年4月,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两家公司支付陈某工伤保险待遇12万元。陈某终于可以结束这场原本预期为马拉松式的工伤理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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