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翻建的,翻建房屋算个人财产吗
原告诉称
原告李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丰台区1号院(以下简称1号院)归李母所有。
事实和理由:本人1964年同李某玉之子李父结婚,结婚至今一直居住在东边街1号院并于1976年进行旧房翻建。现在因老伴李父去世,所住房屋院落一直没有取得所有权确认。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欣辩称,关于原告起诉1号院房产的问题,这个作为历史问题,早在1957年,二位老人李某玉、李某海通过协商进行分家处理,早已明确1号院、5号院归李某玉,4号院归李某海。这个历史是确定的,是双方没有争议的。1973年,李某海一家对4号院进行房子翻修重建,两个老人李某玉、李某海又进一步明确,李某海子女四人对4号院进行翻建,4号院归李某海子女所有,1号院由李父翻建,归李父所有。1973年李某海一家对4号院进行了翻建,1975年李父将1号院进行了翻建,双方仍没有任何异议。双方老人的子女,没有任何一人提出过异议,这个是历史确认的,既成事实的,无可争议的。
对于1号院,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我们没有异议。对1号院的权属,我们李某海一家的子女没有异议,与我们没有关系。
本院查明
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李父与李母育有子女三人,李某杰、李某彦、李某静。
李母称,李某玉与张某秀系夫妻关系,李某玉1976年去世,张某秀1989年去世,二人育有子女四人为李某起、李父、李某秀、李某香。李某欣称,李某海与W王某芬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为李某福、李某欣、李某成、李某珍。
关于1号院的情况,李母称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中间没有动过,1976年由李父、李母翻建,全部拆除,重新建的砖房,有北房3间、西房1间、东房1间,加1个门楼,翻建时李某玉还在世,李某玉当时已经瘫痪、张某秀为盲人,均没有出资;2000年李某杰、刘某兰夫妇对1号院进行了翻建,新建了厨房、厕所,将东房进行了改造;在1976年翻建时无翻建手续,2000年翻建是在院里加盖,不需要手续,其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的1号院归李母所有是指1号院的房屋归李母所有,包括2000年加盖的房子;其身份为农民身份,1号院所在的土地性质原为私有,后为国有,并非村里的宅基地。
另查,李母主张,关于1号院,李某起、李某秀、李某香都放弃,并提交立约书、放弃房产声明书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驳回李母的诉讼请求。
点评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查询结果,1号院在李某海名下,李母、李某欣均认可1号院经过1957年分家归李某玉,李母称1976年1号院进行过翻建。现李某玉、李父都已经去世,李母亦提供立约书、放弃房产声明书等证据,该情形属于分家析产、继承范畴。此外,李母称1号院所涉土地性质为国有,翻建时未办理审批手续。李母提起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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