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离婚-第一次起诉,女方顺利离婚获取4岁女孩抚养权-医疗费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0115民初号
原告:A,男,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 4年日登记结婚 2016年生有一女,名叫C。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足、感情基础较为薄弱,被告在生下女儿之后性情极为暴躁。原告为提高家庭收入外出做生意,但被告多番让其回家并不断向原告索要钱财,致使原告无法安心发展事业。最令原告无法接受的是,原告尚有老母亲瘫痪在床,但被告不曾看望和照顾,对老人家不管不问。相反,原告在被告母亲生病后,全职在家照顾女儿和岳母,尽心尽力。原告的不断付出非但不能感化被告,反而使其变本加厉,被告及其父母均对原告的付出置若罔闻、甚至恶语相向。双方多次沟通,没有任何改观,故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由女方B负责抚养教育,原告A自2020年8月起于每月1 5日前支付C生活费11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均付至C年满18周岁止。
三、自2020年8月起,原告A于每周六下午5点从被告B处将C接走,并于次日下午5点将C送回被告B处,至C午满1 8周岁止。
四、双方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五、双方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 20元,由原告A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黄祝祯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黄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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