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区离婚-离婚后又复婚夫妻财产该怎么算 前次离婚协议是否继续有效?
发布日期:2021-10-09 作者:庄荣华律师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011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债务平均分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5年1月第一次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离婚,后又于2017年3月复婚,具体理由略,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位于六合区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权益归被告B享有,房屋贷款由B负责清偿,被告B给付原告A补偿款12万元;
三、炒菜机、水壶、面包机、挂烫机、吸尘器归原告所有,其余全部家用电器归被告B所有,被告B补偿原告A 3万元(上述家用电器已分别在各自住处存放,不存在交付问题);
四、案件受理费11090元,减半收取554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772.5元。
上述补偿款计15 万元,被告B于2020年7月24日给付5万元,于2021年7月24日前给付10万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岩
二O二O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金娣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男友隐婚,怀孕后发现真像......
- 离婚案:真的假不了!香港女子诉大陆男子
-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叶某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
- 人民法院案例库: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半年内又与他人生育出子女的,原配偶有权请求离婚损
- 夫妻一方借款行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
- 张女士委托李律师团队第一次起诉即成功离婚案例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