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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考量,已婚男恋爱离异女;骗感情,侵犯贞操权要赔偿

发布日期:2021-10-02    作者:李政律师

贞操权是指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自然人享有的支配自己性利益的权利。贞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其内容包含性利益支配权和反抗权,他人不得利用强迫、欺诈等手段侵犯自然人的贞操权。在男女交往中,一方隐瞒已婚事实,骗取与对方同居生活,不但违背了民法典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还侵犯了对立贞操权,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2021年5月,豫东某完全中学的老师贾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当她把这一喜讯告诉已交往两年男友、也是同校的同事体育老师张某时,不想张某是一脸冷淡,没有任何喜悦,只是说近期不宜结婚,让她尽快把孩子打掉,并且从此以后逐渐疏远贾某。后贾某经调查,有了一个惊人的发现,曾经疯狂追求自己的张某早在2015年就已结婚,其妻子熊某竞然也是同校教师,只是在小学部,双方还育有一子,已经5岁。这消息如同晴天霹雳,把贾某即将做新娘的美梦击碎,贾某多次找张某要求其尽快离婚与其登记结婚,但张某只给了贾某2万元医药费和分手费,让贾某把孩子打掉,多次交涉无果后贾某几近崩溃,遂决定以起诉张某要求赔偿。

我在代理此案后,认为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单身名义追求贾某欺骗贾某与其以恋爱名义交往,并至女方怀孕已侵犯了贾的人格权中的贞操权,应该赔偿因此而给贾某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据此我代理贾某以侵犯贞操权为由提起了侵权之诉,要求张某因侵犯贾某人格权对贾某赔礼道歉、赔偿相关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共计3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张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以单身的名义追求欺骗未婚女性,并至女方怀孕,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了贾某的贞操权应该予以赔偿。但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张某交往的两年多中,竞未发现张某与同校同事系夫妻关系,亦有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依据法官自由裁量权,酌定张某赔偿贾某精神损失费2万元,贾某怀孕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张某承担一半。

现实生活中在男女婚恋的过程中,双方往往都会隐瞒自身的缺陷,而把自己最美好的一面展现给对方,以博取对方的感情,有人夸张的说恋爱其实就是一首骗与被骗的进行曲,但这种骗也是有限度的,一旦突破公序良俗,并给对方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成功代理,也使我们对人格权、贞操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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