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可以单独更改孩子姓氏吗
发布日期:2021-09-30 作者:张颖律师
夫妻离婚后,对于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更改未成年子女民族和姓名而产生的争议,法院在审理时,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离婚协议性质、未成年子女目前的生活状况以及姓名、民族变更后给其带来的家庭和社会影响,并尊重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作出判决。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子女出生后,其父母为其向户口登记机关报出生及办理户口登记时,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可以随父亲民族,也可以随母亲民族。故骆某申请将孩子的姓名登记为骆某、民族登记为汉族,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变更民族的,应符合法定情形。具体包括: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本案中,因不符合上述变更情形,故不得变更双方婚生子的民族成份;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有关精神,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并应根据本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本人意愿。其中,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人民法院亦不宜支持单方提出的变更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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