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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21-09-29    作者:张梅律师

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武汉债务中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设立的担保之债其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最高法院针对个案作出的复函,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武汉债务中的担保之债与婚姻中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还是有所不同的,担保不排除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而设定,不一定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夫妻双方不必然对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判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设立的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主要依据。夫妻一方举债要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满足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夫妻共同生活从中取得了经济利益,该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担保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而设立,夫妻共同生活并未从债权人或债务人处获益,该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而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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