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
发布日期:2021-09-29 作者:张梅律师
夫妻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
一则关于夫妻武汉债务的案例,王某、张某结婚后在2016年6月23日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于2016年2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陈某借款74万元,并约定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每月分期归还。
该武汉债务案中因王某未能如期还款,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该笔债务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该武汉债务案中张某辩称,自己对王某的资金往来并不知情,并且该笔借款也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主张,认定该借款为王某的个人债务。陈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该武汉债务案中陈某补充提供了若干证据,欲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张某和王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但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本案债务发生时张某与王某有共同经营的事实,且该武汉债务案中借款实际用于共同经营馨平宾馆的事实。故二审法院驳回了陈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该武汉债务案中王某以自己名义对外借款,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的名义欠下的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原则上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之间双方的共同生活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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