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及绩效二
发布日期:2021-09-27 作者:张梅律师
拖欠工资及绩效二
一、上述武汉劳动案的争议焦点为:
1、2011年7月至2014年7月期间,上述武汉劳动案中公司与员工是否约定了员工年薪的50%作为销售奖金,根据谢德勇完成销售目标的情况发放;
2、上述武汉劳动案中公司对员工是否进行了有效的目标考核,以及提出的应发放员工的奖金是否有依据。
二、关于上述武汉劳动案中第一个争议焦点
根据上述武汉劳动案中公司与员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中并未涉及员工年薪的50%作为绩效工资,根据销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的内容。而公司并未举示员工已收到并同意《入职通知书》《销售奖励计划》中扣发50%薪资作为业绩奖金的证据。因此,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进行全额发放。
三、关于上述武汉劳动案中第二个争议焦点
上述武汉劳动案中双方在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50%的薪资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公司根据《考核任务表》《考核情况表》主张员工并无业绩,所以没有绩效工资。但公司确定的销售目标任务并未经过员工签字确认,而且前述考核表中也没有双方的签字,因此法院认为公司考核表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证明公司主张的业绩考核。因此,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工资。
律师:公司如要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进行绩效考核,需要将相应的考核标准交由员工签字确认,并在每月发放工资之前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当月绩效考核表,尽量避免员工在事后不承认相关约定,以及不认可绩效考核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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