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离婚纠纷-女方争取两套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另一套房屋归孩子所有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办案周期:
律师立案时间:2021-1
双方离婚时间:2021-3-4
历时约2个月时间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张梦青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暂时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待大孩子成年后另行支付小孩子抚养费)
3、部分房屋定性为我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4、部分房屋双方共同确认归孩子所有
5、余略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第三、双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该如何确定?
特别强调: 本案被告表示孩子马上面临考试,在本次案件中又表示不同意离婚,为此我方提供了很多双方在诉讼之前以及诉讼之中的矛盾证据材料
在涉及到具体夫妻矛盾之后,对方开始表达如果离婚要分割我方婚后获取的3套房屋
案前庄荣华律师已经协助当事人全面准备了所有关于房屋来源、定性的关键材料,在法庭举证阶段一一提示,并分析财产为何属于我方个人财产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至此双方进入法庭调解阶段,通过多轮调解最终各方达成一致
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个人财产定性、夫妻财产赠与孩子、房屋居住使用、剩余财产问题全部一一形成条款达成一致。
本案不论是离婚、子女抚养、还是财产分割都基本对我方当事人特别有利,特别是两套房屋定性为个人财产,也让女方保护住大量的名下重大资产。
房屋一:我方提供证据并说明,该房屋系女方父亲留有遗嘱单方由女方一人继承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二:我方提供证据并说明,该房屋系女方父母将其自有房屋赠与给女方,属于单方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21)苏010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生育长女C,2014年生育次女D。2020年1月原、被告分居。原告A于2020年3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20年4月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2021年1月,原告A再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长女C由原告A直接抚养;婚生次女D由被告B直接抚养。原、被告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待长女成年后,次女有向其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
三、原、被告均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对长女的探视由原、被告自行协商。春节期间长女、次女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2021年3月起每周二、四将次女D从学校接回,次日早上送回学校。暑、寒假期间,次女D随原告A共同生活20天、10天。若探视时间发生变化,由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
四、登记在原告A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产权归婚生女C、D所有,原、被告于2021年9月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A带长女C在上述房屋内共同生活至2024年10月1日。此后,该房屋由原告交由被告B带次女D居住使用,至D十八周岁时止;
五、原告A名下证券账户内的股票、转债等财产归被告B所有(以2021年3月4日账户持有股票、转债数量及现金余额为准),原告A负有协助原告B取得账户内全部财产的义务;
六、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车辆归被告B所有;
七、登记在原告A名下的位干南京市秦淮区房屋产权归原告A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7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已履行)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经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拒收不影响本调解书的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梦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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