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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新规看好人脸信息大门

发布日期:2021-08-12    作者:郭天喜律师

人脸识别技术从诞生开始一路裸奔,在方便生活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隐患,急需要立规矩,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专门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第一规,希望执行好,看护好人脸生物信息安全,并且随着司法实践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人脸信息作为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民法典》第103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人脸识别中的“虹膜”等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一、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
《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所有涉及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人脸信息等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这都充分体现技术为人服务,技术促进社会发展,告别无序状态,对侵害人脸信息所有人合法权益说不。

二、人脸信息使用遵守“自愿”原则。
《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人脸信息使用要建立在信息所有人同意的基础上。从人脸信息的收集、收集范围、目的、方式、使用、加工、公开等全流程都要遵守自愿原则,并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同意使用人脸信息违反了自愿原则。
非必要,以授权收集或者使用人脸信息作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提、捆绑授权、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违反了自愿原则。

四、公共利益使用人脸识别信息有限突破自然人自愿原则。
没有绝对权利,也没有无边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基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必须使用人脸信息的、为了公共安全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信息技术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在合理范围处理人脸信息的、符合法律规定使用人脸信息等情形,不是必须实现取得人脸信息所有人及其监护人同意。
法益平衡是秩序内在要求。既保护个体权利,又不致保护个体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对立。

五、违法使用人脸识别信息要承担责任。
违法使用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约定使用人脸信息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规定》第七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承担侵权责任。
《规定》第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自然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的合理律师费等都是侵权人侵权造成的损失,都要由侵权人承担。

六、人脸识别侵权禁令。
《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隐私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可以责令信息处理者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预防侵害或者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是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不能都要等侵害结果出现了,再事后补救,去弥补损失,不但不利于权利保护,还可能坐视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把人脸识别信息作为进出物业的唯一验证方式。
只有一种,没有第二种方式可选,必然掉到强迫和变相强迫的窠臼。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只要回家,必须许可物业服务企业收集和使用人脸识别信息,违反了自愿原则。
《规定》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把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违反公序良俗收集、使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人脸识别信息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八、严格限制无条件同意格式条款。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信息处理者采用格式条款,要求自然人授权其无期限、不可撤销、可任意转让授权等无条件授权或者变相无条件授权处理人脸信息的条款,该自然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497条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凡事都有条件。无条件或者变相无条件,必然脱离社会实际,不可避免地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格式条款中的无条件许可条款,应权利人请求,依法支持权利人的请求确认无效。

九、侵权人脸信息应予删除。
《规定》第九条规定,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自然人请求,应当删除人脸信息。无论有没有就人脸信息的删除作出约定。
信息处理者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承担违约责任。信息处理者删除人脸信息当然构成纠正违约行为的一部分,不需要就删除人脸信息提前约定。

十、死者人脸识别信息不被侵害。
自然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周边法律关系同时完结。《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自然死亡后,信息处理者违法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人脸信息,也是不被允许的。
死者的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994条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规定》解决。
这不仅仅是对死者人脸信息的规范使用,也是对现存社会秩序的保护,是对生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科技改变生活,技术服务社会。美好的愿望变成现实,还需要有规矩,帮助建立良好的秩序。技术是中性的,用好了就是好技术;用不好就是破坏力量。人脸识别技术也是如此。在充分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服务社会同时,还需要保护好人脸信息,建立保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更好地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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