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1-08-08 作者:朱明胜律师
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专利技术许可方按合同约定,向专利技术接受方提供包含专利技术的专用生产设备,使其用于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的。不构成《合同法》第329条规定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是指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技术接受方不需要的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者产品等和接收技术接受方不需要的人员,以及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者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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