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发布日期:2021-08-03 作者:方乐律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那么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于第三人承租的权利。
案例链接:张某将自己的花园别墅出租给李某,每月租金6000元,约定租期三年,自2018年3月1日起到2021年3月1日。2020年底,张某向李某提出,如果三年租期届满,李某还愿意继续租赁该花园别墅的,每月租金需要是9000元。
李某因为新冠疫情生意不景气,想要再考虑考虑,于是暂时没有给张某相应的答复。在2021年1月6日,张某和陈某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且约定张某将花园别墅出租给陈某,每月租金是8000元,租期两年,从2021年4月2日到2023年4月1日。
李某知道了这件事之后,提出提出继续以每月8000元的租金来租赁该花园别墅,租期两年。张某对李某的提议表示反对,那么此时发生怎样的法律效果呢?第一,根据我国法律,李某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于陈某承租该花园别墅的优先承租权。并且该优先承租权是形成权,也就是说,李某对张某行使优先承租权的,自动在张某和李某之间成立与张某和陈某租赁合同内容相同的房屋租赁合同。
因此,李某行使优先承租权的陈某只能对张某主张违约责任,张某为了避免对陈某承担违约责任,只有两种选择,或者在确认李某不行使优先承租权后,再与陈某订立租赁合同。或者在张某与陈某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李某行使优先承租权,那么张某不再对陈某承担违约责任等类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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