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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侵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的救济

发布日期:2021-08-03    作者:方乐律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但是没有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碍承租人购买房屋的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已经与第三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案例链接:张三将自己的一套别墅出租给李四,租期是三年。半年之后,王五看上了张三的房屋,合并以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张三购买了该房屋,那么该买卖合同的成立发生什么效果呢?

第一,在房屋租赁期间,张三将该别墅出卖给王五,但是没有通知李四。实际上是侵害了李四的优先购买权的,但是,张三和王五之间,对于该别墅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第二,如果张三已经给王五办理了过户登记,并且王五购买房屋时是善意的,也就是王五不知道这个别墅已经出租了,且承租人李四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李四此时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李四有权以优先购买权遭受了侵害为由,向张三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张三还没有给王五办理过户登记或者虽然给王五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是王五主观上是恶意的,那么李四仍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且是可以自知道出卖的事实之日起的合理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权。并且,该优先购买权可以优先于王五取得房屋所有权,王五如果因此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向原房东及原房屋所有权人张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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