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债权人的代位权
发布日期:2021-08-03 作者:方乐律师
案例一:A工厂为了牟利将向本公司职工集资,所取得的资金借给了B工厂共计100万元,借期是一年,并且约定了利息是20万元,C工厂欠。B工厂200万元已经到期,但是B工厂没有对谁采取任何的法律措施,B工厂又没有其他的财产。
因此,一直没有按期偿还对A工厂的借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A,工厂与B工厂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A工厂对B工厂的借款合同的债权是非法债权,基于该非法债权,A工厂不享有代位权,A,工厂对B工厂享有的请求返还本金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合法的债权,基于该合法的债权,A工厂享有代位权。
案例二:张三对李四享有100万元的债权,该债权2021年9月1号到期,2021年3月1日,法院受理了C破产的案件,法院受理了王五破产的案件。李四一直没有向王五的破产管理人申报李四对王五享有的200万元的债权,且李四剩余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对张三负担的100万元的债务。在该案件中发生怎么样的法律效果呢?第一,在2021年的3月1日,张三对李四的100万元的债权还没有到期,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张三是可以行使代位权的,也就是说,张三可以向王五的破产管理人申报李四对于王五的债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如果债务人的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并且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是可以代债务人向相对人请求,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或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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