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可依?
发布日期:2021-07-30 作者:张颖律师
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忠诚协议”,“忠诚协议”产生于夫妻这类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主体之间,经夫妻双方共同约定,夫妻互负忠诚义务,违反义务的一方将对另一方做出经济上相应补偿或者赔偿。这类协议实质是以忠诚为标的,将夫妻间互相忠诚的道德义务实质化,违约将产生金钱之债。
一方面在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情况下,“忠诚协议”不一定生效,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自由约定“净身出户”、放弃子女抚养权等情形,将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不具操作性等原因而不受法律支持
综上,忠诚协议应当正式、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同时协议条文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婚姻自由的情况下应当使双方知晓违背忠诚义务的具体情况以及违背忠诚义务具体不利后果,从而引起双方足够的重视,避免产生目的和认识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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