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有法定的义务。
对于出租人而言,出租人的义务是保证房屋是租以及对租赁物具有维修义务,具体而言,第一,出租人的适租义务,是指房东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并且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对于租赁物房东具有维修义务,在租赁期间,房东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除了当事人之间另外约定房东可以不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房客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房东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房东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房东可以自己维修,向房东来主张返还维修费,由房东来最终负担维修的费用。另外,维修租赁物影响房客使用的,应当适当的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但是,如果因为房客的过错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那么房东是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的。
那么,承租人的义务有哪些呢?承租人的义务主要有四点。
第一,按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果租赁合同中对于租房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房客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来使用,具体而言,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客不能将住房作为营业场所。如果房客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来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这时房客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没有根据租赁物的性质所使用租赁物,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房东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客赔偿损失。
第二,房客对于租赁物具有保管作用,房客对于租赁物具有保管义务,房客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因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租赁无损毁损灭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房客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如果对于租金的期限,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根据民法典,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一年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则应当在租期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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