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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合同中扩大损失部分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21-07-21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件事实:
甲公司是一家专门餐饮的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甲公司在某市租了一处商铺。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为八年,月租金为2万,并对承租房退租。一年后,甲公司发现该商铺地理位置不佳,人流量较低,自经营以来一直在亏本,甲公司认为自己实在无法负担高价的房租,并且无法承担持续亏本的损失。因此,与出租方协商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方不同意,双方因协商未成,此事一直搁置未做处理。
2021年,出租方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余万元,并承担相应的租金及2016年之后,到目前为止未支付的所有租金。因为双方事实上一直没有解除租赁合同,因此出租方认为甲公司在2016年底并未搬离,因此,出租方认为甲公司在2016年底并未实际搬离。

案例评析:
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承租方已经明确通知出租方退租,并且也尽到了自己的妥善管理义务,将相关物品搬离,恢复租恢复商铺原状的。再这样的情况下,出租方应当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出租方应当自行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并且不能要求承租方承担空置房屋的费用。另外,租赁合同的性质不适宜强制履行,在甲公司已经明确表示不再承租的情况下,相应的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应当包括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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