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魏某与霍某是相亲结婚的,结婚三年,双方共同抚养一个孩子。2020年魏某到法院实施诉讼要求离婚,但是霍某主张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裁判双方不予离婚。2021年,魏某再次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经过审查,双方的感情并没有修复且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因此法院准予离婚。
那么现实生活中,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标准有哪些呢?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是否感情破裂的认定,是通过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以及婚后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的。
第一,夫妻一方有与他人同居行为或者是重婚行为的,第二,夫妻一方有赌博或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第三,夫妻一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行为恶劣的。第四,因为感情不和,夫妻双方分居两年以上,没有共同生活,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是本着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予以离婚的原则。对于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其他情形,现实生活中应当如何认定?法院是依照立法精神和婚姻自由的原则,根据当事人的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来判断是否存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另外,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法院应该准予离婚,宣告失踪,应当是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情况下才能被法院宣告失踪,在此时,夫妻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的,说明夫妻一方对于共同生活已经不抱很大的希望。且一方处于失踪状态,对于另一方而言,夫妻共同生活难以为继,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除此之外,现行民法典中也写道:法院不准许离婚的,夫妻双方分居一年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这既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也是立法者对过往司法实务中的经验进行的总结。实践显示,夫妻一方的离婚诉请被驳回之后,双方继续分居满一年以上,说明双方没有感情和好的可能。且双方在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使得夫妻感情也没有挽回的机会,此时也应当认定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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